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
原 告 廖○雄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蔡宜君律師
原告與被告廖○雄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依原告主張被繼承人
廖○蓮如附表所示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含追加請求租金之部
分)為新臺幣(下同)607萬6,210元,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02萬5,403元(計算式:遺產總價額607
萬6,210元×原告應繼分比例1/3=202萬5,40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萬1,097元,而原告僅繳納1萬4,068元,尚不足7,029元,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訴訟標的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表:被繼承人廖林蓮之遺產明細
編號 遺產坐落地號、建號及其門牌或金融機構名稱 依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0年度建物課稅現值計算之價額(單位: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08萬2,0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為臺南市○區○○里○○路○段000巷0號之房屋 31萬6,7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為○○段○小段○之○地號,面積4.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分之1) 1萬6,571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為○○段○小段○之○地號,面積26.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分之1) 9萬0,986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為○○段○小段○地號,面積46.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分之1) 15萬9,080元 6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臺南市○○區○○里○○路○段000巷0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 7萬4,500元 7 郵局存款 9,023元 8 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新南分社 3萬7,641元 9 台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 5萬3,464元 10 台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 70萬元 11 陽信商業銀行西華分行 6,245元 12 陽信商業銀行西華分行 34萬元 13 臺南市○區○○里○○路○段000巷0號房屋之租金 219萬元 合計 607萬6,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