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陳俊銘即聯合打開建築師事務所
相 對 人 中信學校財團法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法定代理人 施光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參拾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 字第775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 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嗣聲請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59號判 決聲請人之上訴部分有理由而將第一審之判決部分廢棄,其 餘上訴駁回,並諭知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 訴人(即相對人)負擔,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而 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共計為新台幣(下同)216,844元(第 一審裁判費26,344元、證人旅費500元及鑑價費190,000元) ,第二審訴訟費用為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762,500元,故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2,555元), 則依前述民事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 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6,942元〔計算式:21684 4× 200000/0000000=16,9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負 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為3,293元〔計算式:12555× 200000/76 2500=3,2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相對人應負擔之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合計為20,235元。因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 費用均係由聲請人所預納,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確定為20,235元。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