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3595號
TNDV,110,司繼,3595,202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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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595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陳柏誠


關 係 人 周慶順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戰營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周慶順律師(律師證書字號:(89)臺檢證字第4993號)為被繼承人陳戰營(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0年5月5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戰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 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 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戰營於民國(下同)110年5 月5日死亡,遺有房屋3筆、土地11筆,而其法定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或死亡,致被繼承人積欠之房屋稅與地價稅合計新 臺幣18,613元,及未來開徵之稅捐,聲請人無從辦理送達及 徵起,為保障稅捐之徵起,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 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戰營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欠稅查詢情形 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除戶戶謄 、本院家事庭公告等為證,而被繼承人陳戰營之法定繼承人 均已拋棄繼承權或先於其死亡,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10年 度司繼字第1829號拋棄繼承卷宗查閱無誤。又被繼承人之親 屬會議未依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以利 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戰營之遺產管理人,應 予准許。
四、復查,遺產管理人之選任係屬法院之職權,其職務涉及公益



性,除應注意遺產處置之公平性外,尚須慮及其適切性,即 應兼顧被選任人對遺產、遺債之瞭解程度、處理遺產事務之 能力與利害關係等綜合判斷之。經本院函詢周慶順等5位律 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意願,周慶順律師之陳報狀(同意 擔任被繼承人陳戰營之遺產管理人)最先於110年12月3日到 達本院,有本院函文、民事陳報狀等附卷可稽。本院審酌周 慶順律師不僅具專業法律知識及能力,且有法律事務之執行 經驗,又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親屬或利害關係,由其 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當能秉持專業倫理與客觀公正態度, 善盡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責,是認由其擔任被繼承人陳戰 營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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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