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
債 務 人 張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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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蘇暉律師(法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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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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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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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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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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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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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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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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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 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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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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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又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
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次按,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
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
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
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
第1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
0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裁定進行清算程序,又債務人於清算
程序中所陳報得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僅為郵局存款新臺幣(
下同)408元,本院復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債務人陳報狀及三商
美邦人壽、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等各一份
在卷可佐。上開清算財團財產尚且不足支付金融機構轉帳手
續費及寄送文件郵資等財團費用,遑論分配予各債權人,顯
無處分實益且經本院公告並送債權人、債務人表示意見後,
並無債權人為反對陳述,是本件債務人並無具分配價值之財
產,故依首揭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債權人會
議決議財產處分方式,將存款返還債務人,並裁定終止清算
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財 產 清 冊 處 分 方 式 一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新臺幣408元。 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