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52號
TNDV,110,勞訴,52,202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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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翠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睿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之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49,200元【計算式:193,200元(已到期薪資)+27,
600元×12×5(未到期五年薪資總和)=1,849,200元】,本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
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提起上訴,應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9,657元【計算
式:28,972元÷3=9,657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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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睿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