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易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臺學校財團法人南臺科技大學間因請求
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7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復未於訴狀載
明載明薪資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
人補繳上訴費用。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陳報按
月可領取之薪資,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