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莉琄
代 理 人 蔡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敏筑(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生前最後設籍臺南市○區○○路000號府東戶政事務所東區辦
公處)於民國93年8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黃敏筑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臺南○○○○○○○○函請本
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該轄區居民黃敏筑死亡宣告。查黃敏筑
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原設籍於臺南市○區○○○街00號之天
主教善牧基金會代報出生並設籍在基金會,嗣因戶籍遷出未
辦理遷入,由戶政事務所同仁向警察機關於86年8月1日通報
失蹤。經訪查黃敏筑生母黃金珠,其稱:「該2名子女於出
生後由基金會報戶口,直到黃郁雯約3歲時,因無法照顧2名
子女,將子女交由真實年籍不詳之保姆照顧,嗣因積欠保姆
費,該保姆將子女交由警察機關,伊亦未詢問小孩下落,等
伊經濟穩定後,要去詢問保姆小孩交由何警察機關時已經不
知去向了」等語。又黃敏筑除生母及外祖母謝佩岑外,在臺
均無親屬,且查無其入出境、請領國民身分證、戶口校正、
申請社會福利、使用殯葬設施、換領健保卡及健保加保、身
分證換發、就學等紀錄,因此黃敏筑於86年8月1日通報失蹤
迄今已滿7年,爰聲請宣告黃敏筑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黃敏筑於86年8月1日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
明,其前經本院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7月6日
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惟本件申報期間已屆
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節
,亦經聲請人具狀陳述明確,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
黃敏筑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四、又黃敏筑自86年8月1日失蹤,計至93年8月1日屆滿7年,自
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