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61號
異 議 人 李麗瓔
相 對 人 李錦章
上列異議人因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民國110年9月15日所為110年度司他字第110號民事裁定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者,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9月15日 所為110年度司他字第110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0 年9月22日送達異議人,已經本院調取本院110年度司他字第 110號卷宗(下稱原裁定卷宗)核閱無訛;而異議人於同年 月27日對原裁定聲明異議,此有民事異議狀上本院收狀戳可 稽,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核與 上開條文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第一審判決如果正確,異議人即無須提起上 訴;且第二審之法官於判決中胡亂記載,以將近20年前之判 決為依據,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第二審判決諭知異議人應 負擔訴訟費用,實為不妥,加上異議人並無收入,生活困苦 ,申請法律扶助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人員亦未告 以日後尚須繳納訴訟費用;另異議人如果有錢,即不會訴請 相對人返還金錢。為此,請求裁定異議人毋須負擔訴訟費用 等語。
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 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 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 造當事人所應賠償之訴訟費用數額;有關訴訟費用負擔之主
體、負擔比例等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定之,於確定訴 訟費用額之程序中,無從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抗字第1352號裁定參照)。
四、查,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前經本院於10 8年4月8日以108年度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異 議人於前開訴訟事件,聲明求為判決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4,223,956元及自108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本院於109年4月9日以108年度訴字 第656號民事判決諭知異議人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異議人 負擔;異議人對於原判決駁回其請求相對人給付2,808,593 元及自108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其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 稱臺南高分院)於110年5月19日以109年度上字第160號民事 判決諭知:1.原判決關於駁回異議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 暨該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均廢棄;2.相對人應給付異議人1,47 3,028元,及自108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3.其餘上訴駁回:4.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 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異 議人負擔而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 56號、109年度上字第160號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又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異議人於上 開民事事件第一審、第二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分別為42,877 元及43,288元。準此,異議人就上開民事事件應負擔之第一 審、第二審裁判費應分別為27,924元〔計算式:(4,223,956 -1,473,028)/4,223,956×42,877=27,924,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及20,556元(2,808,593-1,473,028)/2,808,593×43, 228=20,55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共計48,480元。原裁 定認為異議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48,480元及自原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 無不合。異議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揆之前揭說明,異議 人所指各節,均非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所得審究。從 而,異議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 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