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901號
TNDV,109,訴,901,2022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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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1號
原 告 梁文漢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複代理人 楊倩瑜律師
被 告 黃武雄(已歿)
承受訴訟人 黃李金惜

黃士哲


黃湘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李金惜、黃士哲黃湘芸為被告黃武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 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 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法定承受訴訟人有數人時,應命其 全體續行訴訟。
二、經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09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109年1 2月23日宣判,而本件被告黃武雄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9年 12月11日死亡,黃李金惜、黃士哲黃湘芸為其法定繼承人 ,且未拋棄繼承,有原告提出之黃武雄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本院查詢紀錄附卷可稽。則 本院雖將本件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辯論終結宣判,惟後續訴訟 程序仍由黃武雄之全體繼承人續行訴訟,是原告具狀聲明由 黃李金惜、黃士哲黃湘芸就被告黃武雄部分承受訴訟,合 於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將判決正本對承受訴訟 人為送達,承受訴訟人如欲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及繳納上訴裁判費,併予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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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