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6號
TNDV,106,建,6,2022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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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東設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7,44
1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6,78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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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