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4號
TNDM,111,聲,74,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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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易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1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易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 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 先判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檢察官 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又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刑事訴訟法尚未規定裁定 前應訊問受刑人或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然本件參酌最高法 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於民國 111年1月21日寄送受刑人定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請受刑 人針對本案定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迄今未回覆等情,有 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 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 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傷害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12日 109年11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調偵緝字第63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2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3742號 110年度簡字第35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11日 110年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3742號 110年度簡字第3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22日 110年4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917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918號
編 號 3 4 罪 名 傷害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19日 109年10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10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216號 110年度簡字第2236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30日 110年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216號 110年度簡字第22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日 110年1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270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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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