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28號
TNDM,111,聲,228,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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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姵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姵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蘇姵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重新核算結果,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蘇姵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 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7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2500號 核准假釋,嗣因另接獲執行指揮書,刑期變更為2年1月,經 重新核算後,仍符合刑法第77條之假釋要件,有法務部○○○○ ○○○○111年1月26日南所輔字第11100005290號、法務部矯正 署111年2月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451371號函及法務部矯 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 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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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