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嘉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嘉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嘉承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 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二、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為正當,應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