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76號
TNDM,111,簡,76,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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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國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250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國慶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下列部分更動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1.犯罪事實補充:莊國慶前因酒後駕車案件,經本院以108年 度交易字第34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於109年8月1日 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2.證據補充:110年11月8日和解書、本院111年1月13日公務電 話紀錄表各1紙。
二、核被告莊國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三、被告於本件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後犯案之情節,可見被 告未因前案徒刑執行完畢有所警惕,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 薄弱,有其特別惡性,不應量處最低法定刑,故參酌司法院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對被告加重其刑,並無「致生行為 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 遭受過苛之侵害」之狀況,無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生違 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 定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酒後駕車之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恣意竊 盜,顯見法治觀念淡薄,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兼 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所竊財物價值 及被害人損失業已獲得賠償,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其家庭生 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被告竊得之喇叭雖未發還被害人,惟現已由被告姐姐代被告 與被害人林家禾達成和解(參見警卷第55頁之110年11月8日 和解書),且被害人業由應給付予被告之薪資中扣除該喇叭 之價額,獲得賠償等情,有上開和解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表各1紙存卷可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應敘明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八、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盧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5096號
  被   告 莊國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國慶受僱於林家禾在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對面大樓建 築工地工作。莊國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9 月15日11時12分許,在上開工地內,徒手竊取林家禾所有之 藍芽喇叭1組(價值約新臺幣2000元),於得手後,旋即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林家禾發現上 開藍芽喇叭遭竊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查獲 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莊國慶於警詢時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拿走告訴人林 家禾所有藍芽喇叭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 :我老闆林家禾有交代我要將藍芽喇叭收起來,但未告知要 放置何處,所以才將藍芽喇叭帶回我租屋處外面,隔天就發 現藍芽喇叭不見云云。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林 家禾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及證人莊秀惠於警詢時證述綦詳



,復有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畫面擷取、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等在卷可按,是被告所辯顯係事後缷責之詞,自不足 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檢察官 蘇榮照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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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