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450號
TNDM,111,簡,450,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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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慶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字第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慶源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4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陳光頤」之簽名各壹枚均沒收之;未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22「購買商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7至1 5所載「22時」更正為「23時」、編號12所載「建平七街689 號」更正為「建平路23號1樓」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 、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查被告因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22所示刷卡行 為而取得金飾、香菸等財物,自均屬詐欺取財,而非詐欺得 利之行為。是核被告吳慶源分別就侵占手提包部分,係犯刑 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及就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 表編號1至22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同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意旨誤認上開盜刷信用卡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尚有未洽,惟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應由 本院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判決,方屬適法。被告偽造署押之行 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 於密接時之時、地為上開盜刷,顯見其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 犯意,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



僅論以一罪。被告以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斷。被告所犯上開侵占遺失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別論罪,併合處罰。
三、爰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告訴人所受財物損失,被告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就所處罰金及有期徒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4所示信用卡簽帳單業已 交付前開銀樓收執,已非被告所有,依法自無從宣告沒收之 ,惟該等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陳光頤」之簽名各1枚,均 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再者,未扣案如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22「購買商品」欄所示之犯罪所 得,雖均未扣案,仍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之,且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所侵占手提袋1個(內有 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永豐銀行簽帳金融卡、永豐 銀行信用卡、中國信託信用卡、ICASH卡)等物,均遭被告任 意丟棄,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倘不能沒收,為進行價額認定 估算,勢必先行確認原物之狀況,或有函詢各相關公司、機 關以取得估算基礎之必要,過程即需耗費相當時日及訴訟資 源,而上開物品屬動產,價值會隨時間經過折舊,縱嗣後順 利予以沒收或追徵價額,所取得之利益應甚微量,故在本案 中為宣告沒收、追徵價額進行之調查程序,與欲達成之目的 顯不相當,不具實益,益難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是參酌刑 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889號
  被   告 吳慶源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
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慶源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20、21時許,在臺南市南區濱 南路與喜明街口,見陳光頤遺失之手提袋1個(內有身分證、 健保卡、汽機車駕照、永豐銀行簽帳金融卡、永豐銀行信用 卡、中國信託信用卡、ICASH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予以侵占入己。嗣吳慶源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意,先後於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前開永豐 銀行簽帳金融卡、永豐銀行信用卡、中國信託信用卡刷卡消 費,並偽簽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署押,使附表編號1至22 之店家之人員誤以其為陳光頤本人,而提供如附表編號1至2 2之消費內容,足生損害於陳光頤與永豐銀行、中國信託銀 行。後吳慶源將上開侵占之物品棄置在臺南市安平區某處水 溝內(未扣案)。嗣陳光頤接獲上開刷卡消費訊息,因而報



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陳光頤、中國信託委由陳錫瑞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慶源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二)告訴人陳光頤、陳錫瑞及證人吳惠清葉文昌於警詢之供 述。
(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牌辨識系統查詢結果、永豐銀 行交易紀錄、中國信託之冒用明細、統一超商及全家超商 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或存根聯、當票、車籍詳細資料報表、 委任狀、簽帳單翻拍照片。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 7條之侵占遺失物、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其偽 造署押乃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 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均不另論罪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得利罪,係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偽 造之「陳光頤」署押,請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被告因本件犯罪取得16萬1796元之不法所得,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江孟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書銘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消費金額 (新臺幣) 購買商品 盜刷標的/ 有無偽簽署名 1 110年10月25日21時20分 連成銀樓(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3萬元 金飾 永豐銀行信用卡 偽簽「陳光頤」 2 110年10月25日21時21分 連成銀樓 3萬元 金飾 中國信託信用卡 偽簽「陳光頤」 3 110年10月25日21時22分 連成銀樓 3萬元 金飾 永豐銀行簽帳金融卡 偽簽「陳光頤」 4 110年10月25日21時41分 專發銀樓(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3萬元 金飾 中國信託信用卡 偽簽「陳光頤」 5 110年10月25日22時33分 全家超商慶平門市0○○市○○區○○路00號) 546元 牛奶 永豐銀行信用卡 無偽簽 6 110年10月25日22時34分 全家超商慶平門市 2500元 香菸 中國信託信用卡 無偽簽 7 110年10月25日22時42分 統一超商期建門市0○○市○○區○○路000號) 3000元 香菸 同上 8 110年10月25日22時43分 統一超商期建門市 2500元 香菸 同上 9 110年10月25日22時45分 統一超商期建門市 2500元 香菸 同上 10 110年10月25日22時46分 統一超商期建門市 2500元 香菸 同上 11 110年10月25日22時46分 統一超商期建門市 2500元 香菸 同上 12 110年10月25日22時52分 統一超商南建平門市0○○市○○區○○○街000號) 2500元 香菸 同上 13 110年10月25日22時53分 全家超商建平門市0○○市○○區○○路0段00號) 2500元 香菸 同上 14 110年10月25日22時54分 全家超商建平門市 2500元 香菸 同上 15 110年10月25日22時57分 全家超商建平門市 1500元 香菸 同上 16 110年10月26日0時4分 統一超商明和門市0○○市○區○○○路0段00號) 2500元 香菸 同上 17 110年10月26日0時4分 統一超商明和門市 2500元 香菸 同上 18 110年10月26日0時5分 統一超商明和門市 3000元 香菸 同上 19 110年10月26日0時5分 統一超商明和門市 2500元 香菸 同上 20 110年10月26日0時6分 統一超商明和門市 2500元 香菸 同上 21 110年10月26日0時14分 統一超商鯤鯓門市0○○市○區○○路00號) 2500元 香菸 同上 22 110年10月26日0時14分 統一超商鯤鯓門市 1250元 香菸 同上 合計 16萬17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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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