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316號
TNDM,111,簡,316,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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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騰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騰睿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騰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11月9日23時3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見吳○ 均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腳踏車1輛(下稱A車 )放置於上址,遂徒手竊取吳○均所有之A車,於得手後騎乘 A車離去。嗣吳○均發現遭竊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 後,始悉上情。後A車業於110年11月15日23時55分許,在臺 南市○○區○○○路000號永康農會前經警尋獲,而由吳○均領回 。
二、訊據被告陳騰睿固坦承有於起訴書所載之時、地騎乘A車離 去等情,惟辯稱:僅係代步使用,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等語, 經查:
(一)被告110年11月9日23時3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 前時,騎乘告訴人即證人吳○均所有之A車離去。嗣吳○均 發現遭竊報警後,A車業於110年11月15日23時55分許,在 臺南市○○區○○○路000號永康農會前經警尋獲,而由告訴人 領回等情,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警卷第9至17 頁),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光 碟暨錄影面擷圖照片附卷可稽(警卷第19至49頁),上開 客觀事實亦為被告於警詢、偵查時所肯認無訛,此部分事 實即堪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按竊盜罪之成立,雖以行為人主觀 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為必要,而所謂不法所有,係指非法 取得他人之物,據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而言,亦即行為人 出於不法之所有意圖,破壞他人對物之持有監督關係,為 自己建立新的支配關係,以物之所有人自居,享受所有權 之內容,或加以處分,或加以使用或收益,即為成立。觀 諸監視器畫面可悉,被告自臺南市○○區○○路000號前將A車



騎走後,就直接一路騎乘A車至臺南市○○區○○○路000號永 康農會附近購買宵夜,並將A車棄置於永康農會前,未曾 騎返原先告訴人停放處,其亦未轉託、留言或以其他任何 有效方式使告訴人得知A車所在,足見其係本於所有權人 地位而使用A車,破壞告訴人對A車之持有監督關係,以滿 足其移動之便利性,且毫無物歸原主之意思與舉動,則其 主觀上自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與使用竊盜僅供己一時 使用,於使用完畢後,即將之返還之行為之要件不符,是 被告辯稱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云云,屬事後卸責之詞,尚無 足採。
(三)再依告訴人證述,告訴人係於110年11月9日21時40分許下 課後,將A車停放於前址所經營之早餐店柱子邊,110年11 月10日上課前發現A車遭竊(警卷第9至10頁),客觀上足 認A車係在告訴人持有之中,並非長期棄置,亦非棄置於 垃圾場、垃圾堆或其他垃圾集中地點,而無使人誤認該等 物品為他人棄置、拋棄之無主物之情形;復觀諸現場查獲 照片(警卷第47頁)可知,告訴人A車結構完整,並非破 舊不堪,且可正常使用,仍具有經濟價值,與一般遭棄置 之自行車之狀況有別。故由自行車之停放位置、停放時間 、外觀、功能綜合以觀,以一般人知識經驗判斷,應可知 A車屬有主物,是以被告未加詢問,便擅自騎走告訴人所 有之A車,其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彰彰甚 明。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 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可 非難。另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經濟狀況勉持、從事服務業 與大學必要之教育程度(警卷第3頁)、犯罪手法、竊取物 品之價值及素行(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五、被告竊得之A車業實際發還告訴人領回(警卷第19頁),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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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