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74號
TNDM,111,簡,274,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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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佩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佩潔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佩潔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 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其犯罪 之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 ,守法意識薄弱,影響社會治安;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復衡酌其與告訴人以新臺幣(下同)3757元達成和 解,亦有和解書1紙可參(見本院簡字卷第17頁),足認被 害人之損害已獲得補償;另考量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及方法, 並斟酌被告年齡智識、社會經驗與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沒收或 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 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 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案被告所竊得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之物品, 雖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惟被告業已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新台幣3757元乙節,有和解書1紙存 卷可查(見本院簡字卷第17頁),已足以剝奪尚未發還部分 之犯罪所得,若就本件未發還部分之犯罪所得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其價額,有使被告遭受重複執行之危險,有違比例原 則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就此部分犯罪所 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慶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805號
  被   告 陳佩潔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號3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佩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11月15日6時5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前往臺南市○○區○○里○○○00○00號「統一便利超商安科門 市」,徒手竊取貨架上由店長蘇文翊管領、如附表編號1至2 2所示之物,放入袋子內而得手,且未將上開竊得物品結帳 ,嗣經店員發現有異而報警處理。
二、案經蘇文翊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佩潔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復經告 訴人蘇文翊於警詢中指訴綦詳,並有告訴人手寫遭竊物品清 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現場勘察報告、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各1份、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共30張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三、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屬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亦未發 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黃慶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芝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價格(新臺幣) 1 重乳奶茶 2瓶 50元 2 立頓奶茶 2瓶 30元 3 鮪魚三明治 4份 140元 4 藍莓三明治 4份 120元 5 蔥鹽雞翅胸肉 2份 98元 6 厚切排骨 2份 118元 7 奮起湖雞腿 1份 45元 8 愛之味鮪魚罐頭 1個 75元 9 番茄鮪魚罐頭 1個 42元 10 辣味鮪魚罐頭 1個 66元 11 三角飯糰 3份 90元 12 元氣雞胸肉 1份 59元 13 辣味雞球 1份 59元 14 明治夏威夷巧克力 3份 207元 15 LIMDOR夾餡金色包裝 4份 196元 16 LIMDOR夾餡黑色包裝 5份 245元 17 明治巧克力 1份 55元 18 健達巧克力 6份 210元 19 哈利波特口罩 5份 995元 20 照明燈(粉紅色) 1份 349元 21 AIR TAMG皮革保護套 1個 279元 22 充拉兩用USB涼風扇 1個 2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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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