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23號
TNDM,111,易,23,2022022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震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7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 同案被告吳柏宗已另案緝獲,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其共同犯加重竊盜罪嫌追加起訴,就本案犯罪事實,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