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49號
TNDM,111,單聲沒,49,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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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見智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11年度戒毒偵字第7號;111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0.一0三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分裝袋壹包、安非他命吸食器陸組均沒收。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二、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扣 案之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1包、安非他命吸食器6組,均為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 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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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