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50號
TNDM,111,單禁沒,50,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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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 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319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乃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 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 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 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查,核屬不 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難 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從而,聲請人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予准許。至 因部分甲基安非他命使用於檢驗而滅失,故僅就驗餘部分宣 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附表
名稱 驗前淨重(公克) 驗餘淨重 (公克) 沒收數量 甲基安非他命   (結晶) 0.059 0.047 0.047公克併同包裝袋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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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