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47號
TNDM,111,單禁沒,47,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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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董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拾包(含包裝袋共參拾只,驗餘淨重共計拾伍點伍捌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董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並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276、5330 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021、1040、10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0包(驗餘淨重共計15.584公克 )係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書1 份在卷可參,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嗣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 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276、5330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1021、1040、10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 在卷可稽;本件被告於102年2月23日經警持搜索票搜索扣案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30包(驗餘淨重共計15.584公 克),均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2年4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3224號濫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警卷第17至23頁、102年度偵字 第3276號卷第30至32頁)存卷可參,是前開扣案物,均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均為違禁物無誤,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30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 於檢測時將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 該等包裝袋、包裝瓶自仍均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併 此敘明。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 予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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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