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基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819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西藥成分「Sildenafil」成分之「日本騰素」參盒,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基福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2月3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8198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件中,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 8年9月14日查獲並扣得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日本騰素 」壯陽藥品3盒,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採樣檢驗 ,結果驗出含Sildenafil成分,應以藥品列管等情,有財政 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影本及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2月31日FDA研字第10800209559號函 及所附檢驗報告書影本在卷可憑,上開扣案內含「Sildenaf il」成分之「日本騰素」3盒,屬於未經核准輸入之藥品而 擅自輸入之禁藥,為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又檢 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 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亦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 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 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 禁藥罪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 第18198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12月4日確定,1 10年12月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該 署109年度偵字第18198號案件之相關卷宗無訛,並有該緩起 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
而扣案之日本騰素3盒,均檢出含有「Sildenafil」成分, 該品如使用於人體,應以藥品列管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108年12月31日FDA研字第1080029559號函暨所附 檢驗報告書(見本案之偵字第25337號偵查卷宗第33至34頁 )在卷可稽,且上開扣案物均係未經許可輸入乙節,亦據被 告於偵查中供陳明確,故扣案之日本騰素3盒均屬未經核准 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 ,而非屬違禁物,惟上開扣案物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其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 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 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之1,刑 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