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5號
原 告 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品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
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
費,應予補繳。
二、次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
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其所載之被告非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及其代表人,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請原告補正正確之被告名
稱及住所、被告代表人姓名(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人:陳琄。)。
三、另請原告提出上開更正後書狀及文件繕本,俾利本院依行政
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1項規定,將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
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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