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427號
TPDV,111,除,427,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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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即
方克存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羅馬可
代 理 人 鄭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4日下午2時28分,在本院第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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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