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戴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0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德元禮儀有限公司(陳繼成) 第一商業銀行萬隆分行 110年1月29日 36,600元 M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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