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337號
TPDV,111,除,337,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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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呂惟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二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二0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非休息日之次日代 之,已於於一一一年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37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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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