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312號
TPDV,111,除,312,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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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復華大藥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隆
代 理 人 徐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55號公示催告。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1年2月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12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華南商業銀行台北南門分行 華南商業銀行台北南門分行 110年8月19日 40,000元 Q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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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大藥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