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吳宜玲(即吳隆治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0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440 002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488 003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527 004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 1 1000 005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6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