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
代 理 人
張舒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04號公示催告。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1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0年8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002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0年9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