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53號
TPDV,111,重訴,153,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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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告 詹舒婷


訴訟代理人 王安明律師
被 告 王紹田

王善美

王靜嫻

王易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13萬
5,629元(即被告於本件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換算
新臺幣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32元,原告僅繳納3,00
0元,尚欠10萬7,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
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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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