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33號
TPDV,111,重訴,133,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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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原 告 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軒忠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睿軒忠孝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時所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2萬685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 1624元,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為14 萬1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 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 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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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睿軒忠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