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26號
TPDV,111,訴,326,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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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訴訟代理人 詹凱傑
被 告 台灣奇樂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龍


被 告 江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072,084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670,707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台灣奇樂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奇樂潔公司)、江怡靜 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奇樂潔公司前邀同被告江怡靜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400萬元 ,約定借款期限至111年11月27日止,以每1個月為1期,共 分36期,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15.64碼(每碼0.25%) 機動計算,按期採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復於110年5月25日 、110年6月24日陸續簽訂中小企業(Business Banking)紓 困債務展延申請書、增修同意書,申請延期繳納110年6月至 11月應繳本金,寬緩期間內應按月繳息,並變更借款期限至



112年5月27日;奇樂潔公司另邀同江怡靜為連帶保證人,於 109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2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12年9月 8日止,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36期,第1期至第9期按原告 定儲利率指數加0.64碼(每碼0.25%)固定計息,第10期至 第36期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20.64碼(每碼0.25%)機動計 息,按期採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上開2筆借款並均約定如 未依約還本繳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 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日時起,利息自遲延之日起,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加付10%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部分另按約定利率加付20%之違約金,且如任 何對原告之到期債務之本金未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奇樂潔公司嗣未依約清償,依約其上開 所有債務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然就上開108年1 1月27日所借款尚欠2,072,084元,及自110年9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75%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10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另就10 9年9月8日所借款尚欠1,670,707元,及自110年9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10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償。又江 怡靜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72,084元,及自110年9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75%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10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670,707元,及自110年9月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10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契約書2份、增修同 意書、中小企業(Business Banking)紓困債務展延申請書 、客戶往來明細查詢2份、歷年定儲利率指數表為證,核屬 相符。又被告2人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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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奇樂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