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12號
TPDV,111,訴,1012,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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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12號
原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被 告 姚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1年1 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 送達證書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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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