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4年度,3096號
PCEV,94,板簡,3096,20051226,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簡字第3096號
  原   告 宏技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簡字第3096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下午 4時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春長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
    通   譯 陳佑婷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陸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票據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 7月16日訂立保全 服務契約書,原告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委 託被告於台北縣土城市○○路4巷45之1號之標的物提供保全 服務,服務期間自92年7月16日起至100年12月22日止,並開 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6紙予被告,作為服務費用之預付,詎 料被告於93年10月間發生財務問題,數月來均未依照約定方 式每日向原告電話確認保全系統之運作,且亦未派遣人員巡 邏且原告公司並簽到,被告業以違反上開服務契約書之約定 ,此已影響原告之權益,故原告遂於93年12月13日以存證信 函終止上開合約,並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6 紙,如不能返還前開票據時,應給付原告226800元,惟被告 並未置理。為此爰依契約終止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求為 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全服務契約書一 份、剪報資料、存證信函等件一份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 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 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契約終止後,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由他方所 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263條類推適用同法第259 條第 1款規定甚明,是當事人應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返還與 契約當事人。」(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判決意旨 參照)。次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 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 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 法第 259條第1款及第6款亦著有規定。兩造間之保全服務契 約既已終止,依前開判決意旨,雙方即負民法第 259條所定 回復原狀之義務,原則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於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時, 始應償還其價額,查:本件被告自原告處受領之如附表所示 支票尚未提示兌現,自應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償還 其票面金額之相當價額即226800元。從而原告本於契約終止 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6 紙,如不能返還前開票據時,應給付原告226800元,即屬正 當,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利海強
法 官 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碼 │ │ │
├──┼───┼───┼───┼─────┼─────┤
│ 1 │宏技昇│940320│TPA000│台中商業銀│37800元 │
│ │股份有│ │7670 │行台北分行│ │




│ │限公司│ │ │ │ │
├──┼───┼───┼───┼─────┼─────┤
│ 2 │宏技昇│950320│TPA000│台中商業銀│37800元 │
│ │股份有│ │7672 │行台北分行│ │
│ │限公司│ │ │ │ │
├──┼───┼───┼───┼─────┼─────┤
│ 3 │宏技昇│971231│CG9286│彰化商業銀│37800元 │
│ │股份有│ │597 │行土城分行│ │
│ │限公司│ │ │ │ │
├──┼───┼───┼───┼─────┼─────┤
│ 4 │宏技昇│981231│CG9286│彰化商業銀│37800元 │
│ │股份有│ │598 │行土城分行│ │
│ │限公司│ │ │ │ │
├──┼───┼───┼───┼─────┼─────┤
│ 5 │宏技昇│991231│CG9286│彰化商業銀│37800元 │
│ │股份有│ │599 │行土城分行│ │
│ │限公司│ │ │ │ │
├──┼───┼───┼───┼─────┼─────┤
│ 6 │宏技昇│100121│CG9286│彰化商業銀│37800元 │
│ │股份有│2 │600 │行土城分行│ │
│ │限公司│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技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