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58號
TPDV,111,聲,58,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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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許義雄

代 理 人 林寶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九二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義雄為被繼承人許思達之繼承 人,因被繼承人許思達為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992號分割共 有物事件之當事人,與聲請人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許 思達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與國民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系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 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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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