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布燦即財團法人核能科技協進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核能科技協進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核能科技協進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核能科技協進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 助章程經董事會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決議修改如附件對照 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 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業據提出相對人之原捐助章程、變 更後之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於110年12 月28日之第10屆第2次董事監察人會議記錄、行政院原子能 委員會111年2月8日會綜字第1110001507號函及法人登記證 書等件在卷足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 程第6 條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 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其聲請變更章 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