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1年度,41號
TPDV,111,法,41,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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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黃文振
代 理 人 葉智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財團法人臺北市中小學校教職員文教基金會
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 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許可者,準用前條規定;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 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 限;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 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財團 法人法第31條第1 項、第2 項、第32條第1 項及民法第37條 、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除法人之章程就清算人有特別規 定或經另行決議選任清算人外,僅法人之章程無規定清算人 ,亦未決議選任清算人,復無董事可進行清算程序之際,法 院方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為法人選任清算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擔任相對人第6 屆董事長,嗣 於民國99年9 月2 日與訴外人即相對人第7 屆董事長王登方 完成交接,惟相對人遲未辦理第7 屆董事變更登記事宜,並 帶影響第8 屆董事會之運作,甚於102 年起停止運作迄今, 且聲請人雖已卸任基金會董事長職多年,對外卻仍掛名為相 對人之法人代表之窘境。又王登方曾多次促請主管機關臺 北市政府教育局改善暨恢復基金會之運作,然均未果,臺北 市政府教育局遂以相對人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達2 年 以上,無法達成法人登記之目的為由,以110 年10月19日北 市教終字第11030941102號函依財團法人法第66條、第67條 規定廢止相對人之設立許可,其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111 年1 月19日召開研商財團法人臺北市中小學校教職員文教基 金會解散登記程序會議,並基於相對人第6 屆董事多已退休 召集不易,相對人實無法透過董事會選任清算人,故決議由 聲請人委託律師協助基金會辦理解散登記事宜,並由王登方 後續擔任清算人。基此,為依法辦理清解散登記暨清算事宜 ,聲請人爰依上揭會議決議以利害關係人即相對人對外法人



代表之身分,聲請選任王登方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三、經查,相對人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廢止設立許可,迄今尚未 為清算人聲報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110 年10月19日北市教終字第11030941102號函及111 年1 月19日研商財團法人臺北市中小學校教職員文教基金會解 散登記程序會議紀錄等件影本在卷可稽。又相對人之章程並 無就清算人之選任有特別規定,復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亦有 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捐助及組織章程附卷可參,是依首揭規 定,應由全體董事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而相對人於99年7 月 間已辦理改選第7 屆董事會,並於同年9 月間選聘王登芳為 第7 屆董事長,並已事實上完成交接,僅因相關文件缺漏而 未能完成變更登記等情,有前述會議紀錄可考;則聲請人雖 謂相對人第6 屆董事多已退休召集不易,相對人實無法透過 董事會選任清算人,故決議由聲請人委託律師協助基金會辦 理解散登記事宜云云,然所謂不能定清算人者,應係客觀上 不能擔任清算人而言,依聲請人上開所陳,尚不足證明王登 芳等第7 屆董事均有無法任清算人之事實,聲請人提起本件 聲請,要與民法第38條所謂不能定清算人之要件,尚有未合 ,自無由本院另行選派清算人之必要。從而,相對人既非無 董事得以進行清算程序,揆諸前開說明及規定,聲請人聲請 本院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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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