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0號
原 告 鉅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狄釗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
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1,3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1,094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50,59
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通知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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