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1年度,35號
TPDV,111,家聲,35,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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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林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七年度繼字第九○○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97年度繼字第900號限定繼承 事件之被繼承人陳德熙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死亡後, 其繼承人限定繼承事件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繼 續執行紀錄表、本院家事法庭函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 前揭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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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