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即是美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築
相 對 人 李知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03年 度訴字第2993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391號及最 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47號判決確定,相對人應負擔歷 審之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2,77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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