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132號
TPDV,111,司票,2132,2022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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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132號
聲 請 人 高壯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銘義間就附表所示之本票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張銘義簽發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四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 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紙, 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然聲請人所執有附表所 示之本票四紙,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 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 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三、依前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213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未記載 63,000元 107年11月8日 TH No386872 002 未記載 63,000元 108年2月8日 TH No386873 003 未記載 84,000元 109年7月14日 SR No724546 004 未記載 1,000,000元 109年7月14日 SR No72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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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