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5號
TPDV,111,司拍,15,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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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洪美戀
相 對 人 王伯夫
關 係 人 王興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王興國分別於民國108年1月28日 、同日、同年8月29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關係人王興國向聲請人借款、信用卡等債務之擔保,分 別設定新臺幣(下同)2,320,000元、4,640,000元、170,00 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138年1月2 7日、同日、138年8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本院109年3 月27日以108年度店簡字第1075號判決,相對人王伯夫及關 係人王興國於97年12月2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王伯夫所有)。嗣關係 人王興國於108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5,940,000元,約定 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 償全部債務。詎關係人王興國自110年10月起即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5,375,87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經催討未獲置 理,另關係人王興國亦對聲請人負有信用卡債務6,932元及 期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貸款契約書、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催告函及授信明細查詢影本等件為 證。本院於111年1月22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 述意見,迄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編號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地號 1 新北市 新店區 行 政 424 1,280.29 67/10000 2 新北市 新店區 行 政 424-1 250.75 67/10000 3 新北市 新店區 行 政 424-2 165.65 67/10000 4 新北市 新店區 行 政 424-3 555.53 67/10000 5 新北市 新店區 行 政 424-4 154.79 67/10000 6 新北市 新店區 行 政 449 1,822.91 67/10000 7 新北市 新店區 行 政 449-1 50.44 67/10000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層次 (面積) 1 1011 新北市 大新街 7巷12號 行政段 424-1地號 、449地號 、449-1地號 加強磚造 4層 1層 62.46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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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