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18號聲 請 人 古光彥 代 理 人 王柏棠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 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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