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貴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宜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何宜真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聲 請人提供不動產而由相對人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借 款或相對人承諾清償抵押債務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111年1 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 定業於同年1月27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 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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