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65號
TPDV,111,司促,965,2022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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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凌文宏

代 理 人 吳榮庭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穩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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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穩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