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月秋(即許登崇之繼承人)
許基石(即許登崇之繼承人)
許碧芝(即許登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許基石、許碧芝、黃月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登崇之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貳拾
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許登崇之
遺產範圍內向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79,081元 自民國110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7% 2 新臺幣92,274元 自民國110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