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斯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參佰陸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4362元梁斯堯自民國110年0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000%
附件:
緣相對人梁斯堯於民國105年09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前置協
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
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