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榮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柒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參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2483號)
(一)緣債務人於西元2020/7/24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
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32935
元及專案補貼款$84944元共計新臺幣$117879元整。經聲請
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
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