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437號
TPDV,111,司促,2437,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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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正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朝嘉
劉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陸仟參佰伍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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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豐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