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睿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汪庭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肆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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